新加坡据理力争
马来西亚入禀海洋法国际法庭,要求法庭立即禁止新加坡在两国寻求国际仲裁期间,在德光岛和大士地区继续进行填海工程,并对新加坡采取其他临时措施。新加坡在9月25日至27日进行的聆讯中对此据理力争。以下是双方的立场。
马来西亚:
*声称新加坡在德光岛和大士地区进行的填海工程,已经侵犯了它的领海。这两处的填海工程也对附近海域和海岸的环境造成无可弥补的破坏。因此,要求新加坡立刻停止填海工程,是一项“预防性措施”,只求在寻求国际仲裁之前,保护本身的利益。
*声称新加坡应提供有关填海工程情况的资料,并让马国就这些资料发表意见,同时同意跟马国就任何尚未解决的课题进行谈判。
*要求新加坡在展开连接本岛与外岛的任何填海工程之前,必须跟马国进行全面的协商,即使新加坡能进行这些连接工程,有关的工程也不能对柔佛海峡的交通构成障碍。
*声称新加坡在大士的填海工程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一个称为“第20点”(point 20)的海域,是属于马国的领海范围。
新加坡:
*马国还没针对这项争执,跟新加坡进行足够的交流,也没尝试跟新加坡进行谈判,以解决双方的争执。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任何签约国在向海洋法国际法庭申请批准采取临时措施之前,都必须尝试进行足够的谈判。既然马国是在不符合法律条件的情况下提出这项申请,海洋法国际法庭因此还没有司法上的权限去审理马国的申请。
*根据海洋法国际法庭所定的第89项条文,既然马国在要求法庭批准采取临时措施时,没有详细地说明提出申请的理由,法庭就不应该接受它的申请。
*由于马国是声称对某个地区拥有领土主权,因此它要求法庭批准的四项临时措施,都是缺乏根据的。
*马国无法证明在负责对双方的争执进行仲裁的国际仲裁庭于10月9日的限期内成立之前,如果法庭不下令新加坡停止填海工程,会使马国蒙受哪些无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它也无法说明要求法庭下令新加坡暂停填海工程的迫切性。
*马国声称一个称为“第20点”(point 20)的海域是它的领海范围,是在弄虚作假,不合逻辑。马国最初是在1979年发表的一张地图中,把在大士南面的所谓“第20点”海域划入它的领海范围,此举违反了双方在1927年及1995年所签署的两份海界条约。在两国谈判1995年条约的14年中,马国也从未提到“第20点”属于它的领海范围。
*马国声称新加坡在大士地区进行的填海工程,涉及了引起两国争执的“第20点”领海地区,等于是“企图抢走新加坡的一部分”。
*新加坡认真保护环境,并且是在对填海建造住屋和其他基础设施的真正需要,以及保护环境之间求取平衡。
*新加坡在规划发展工程,包括填海工程时,是采取开放和协商的方式。在对德光岛和大士地区进行填海工程之前,已研究了工程对海岸的侵蚀、生态和水质所可能产生的影响,以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显著的破坏。在展开工程期间,有关的部门也继续监督各项环保措施,例如确保不会影响水质、破坏红树林或造成淤泥阻塞,同时也建造护墙,避免淤泥污染环境。
*在1998年10月10日通过人造卫星拍摄的一张照片,可以以证明早在新加坡进行填海工程之前,柔佛海峡的水质已经污浊了。这是因为马国本身在海峡沿岸的丹戎兰砂(Tanjung Langsat)进行清地活动所致。
*马国一再拒绝谈判,最终虽在今年7月4日提供了资料,但是却同时通知新加坡,它将通过国际仲裁庭寻求解决,因为它认为这起争执无法通过谈判解决。事实上,两国在7月4日之前根本就没有进行任何谈判。后来,在新加坡的建议下,马国同意在8月13日和14日会谈,不过却在第一次会谈后就停止。这显示它并非真诚期望通过协商和谈判来寻求解决方案。
*要求法庭下令马国遵守国际法的规定回到谈判桌上,在诉诸法律行动之前先同新加坡就填海争执,寻求和平的解决方案。
外交部文告:国际法庭拒绝马国申请
针对海洋法国际法庭的判决,外交部发言人昨晚回答报界的询问时说:
“海洋法国际法庭的判决支持新加坡的立场,即新加坡并不需要停止它在大士或在德光岛的填海工程。
这个判决支持新加坡一贯的立场,即新加坡只是在领海范围内展开填海工程,并全面遵照国际法律的规定进行这类工程。
马来西亚所提出的要求是:
(a)新加坡在国际仲裁庭还没有作出判决之前,必须停止两国水域范围内所有填海活动,或是马方指称是属于他们领海的地区(特指德光岛和大士周围地区)也必须停止填海工程;
(b)即使新加坡没有那么做,也应把所有已在进行的填海工程的进展以及预定展开的各项填海工程,都让马国获得全部的资料,包括新加坡建议的填海范围、填海的方式、原始和施工材料的运用,以及海岸防护墙的设计和纠正方法(如有);
(c)允许马方根据他们所获得的资料,可以不受限制地对填海工程和这些工程的潜在冲击提出看法;以及
(d)新方必须同意和马国谈判任何悬而未决的课题。
海洋法国际法庭并未批准马来西亚的申请,要求新加坡停止在德光岛和大士的填海工程。
法庭也认为,马国以“新加坡在大士以外第20点海域填海侵犯马国领海”为由,要求法庭采取预防性措施制止新加坡继续填海工程是毫无根据的。
新加坡欢迎法庭要求新马两国立即成立独立专家团以进行联合的研究。这是新马在今年8月开会讨论填海课题,以及在海洋法国际法庭审理马国申请之前,就已经同意的做法。法庭也认同新加坡的提议,即跟马国交换资料,继续协商和谈判,早在今年7月,新加坡就已向马国提出这样的建议。
新加坡对法庭的判决感到高兴,因为判决同新加坡的建议和承诺相符合,并使新加坡能继续填海工程。
显然的,马国决定把新加坡告上法庭,要求法庭采取预防性措施制止新加坡继续填海工程,是毫无根据的。
我们已经跨越最初的阶段。在国际仲裁庭于今天成立后,我们必须针对马国的指控提出抗辩。我们将继续就有关审讯做好准备,以便说服国际仲裁庭作出有利于新加坡的判决,驳回马来西亚的指控。
许通美:马国应遵守庭上承诺
新加坡法律代表团团长、巡回大使许通美教授昨晚在德国汉堡接受电话访问时说,新加坡欢迎海洋法国际法庭的判决。
他说,法庭要求新马两国必须落实双方在审讯期间所作出的承诺,新加坡已保证将落实所作出的承诺,希望马国也能遵守诺言。
许教授指出,在9月27日的聆讯中,马国的立场突然出现变化,是关键所在。马国当时宣称它主要是担心德光岛以南的填海工程对它的影响,而放弃了在前两天的聆讯中一口咬定“新加坡在大士的填海工程侵入马国领海”的指控。
另外,马国也放弃了原本提出的其余三项要求,包括下令新加坡就填海工程的范围提供详尽的资料、允许马国对有关的资料发表看法以及同意对其余悬而未决的课题进行谈判。它的理由是新加坡在三天的聆讯中,已就所答应的这三项要求,做了进一步的澄清。
“从第三天的聆讯所出现的情况来看,法庭昨天的判决并不叫人感到意外。”
至于法庭要求新马两国各自支付堂费,许教授指出不论是国际法庭,还是海洋法国际法庭都有权力要求其中一方支付堂费。不过,它们从未作出这样的判决,向来都是要求双方各付堂费。
“我们对海洋法国际法庭不作出要马方支付堂费的判决感到失望,因为马国入禀法庭,给新加坡带来了不必要的人力和资源消耗。”
联合早报 2003年10月13日
海洋法国际法庭判新加坡胜诉 我国可继续填海
海洋法国际法庭全体23名法官昨天一致判新加坡胜诉,裁决我国在新马针对填海争执寻求国际仲裁期间,可以继续进行填海工程。
这项判决直接驳回马来西亚入禀法庭,要求阻止新加坡在柔佛海峡东面的德光岛和西面的大士地区进行填海工程的申请。
新加坡外交部发言人昨晚针对这项判决回答报界的询问时指出,法庭的判决支持了新加坡的立场,即新加坡并不需要停止在大士或在德光岛进行填海工程。
他说:“这个判决支持了新加坡一贯的立场,即新加坡只是在领海范围内展开填海工程,并全面遵照国际法的规定进行这类工程。”
两国须设专家团 研究填海工程影响
海洋法国际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主席纽申(Dollier Nelson)在判决中定下几个条件,包括规定两国必须在双方都同意遵守的条件下设立一个独立的专家团,立即研究新加坡填海工程所造成的影响,并且必须在法庭下判之后的一年内提交研究报告。
一旦填海工程对周围的水域造成影响,有关的报告也必须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以解决这些问题。
法庭也谕令两国必须尽快准备一份中期报告,以交代德光岛南端“D区”的填海工程情况。它也下令新马必须定期针对填海工程的进展交换资料,让双方能时刻评估新加坡填海工程的风险和影响。
法庭也要求新加坡采纳独立专家团的建议,不能进行任何可能对马国的权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是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填海工程。
不过,法庭没有接受新加坡要马国支付法律费用的要求,而是下令新马双方各自支付本身的法律费用。
针对新马的填海争执,全体法官一致裁决新马双方最迟必须在2004年1月9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5条文第一段的规定,各自提交一份初步报告给海洋法国际法庭和国际仲裁庭。如果仲裁庭作出别的判决,则另当别论。
昨天代表两国出庭聆听判决的是新加坡法律代表团团长、巡回大使许通美教授和马国代表团团长、外交部总秘书阿末法兹。
马国是在9月5日单方面入禀设在德国汉堡的海洋法国际法庭,它声称新加坡在德光岛和大士地区进行的填海工程,不仅侵犯了它的领海,也对附近的海洋环境造成无可弥补的破坏,因此要求法庭下令新加坡在双方针对填海争执寻求国际仲裁期间,立即停止在这两处进行填海工程。
法庭在上个月25日至27日一连三天对马国的申请进行聆讯。许通美教授领导的新加坡法律代表团在庭上抗辩时,引用了各种论据,有力地反驳了马方指新加坡侵犯领海的说法。
其中,针对马国声称在大士南面、一个称为“第20点”(Point 20)的海域是它的领海范围,新方强力驳斥这种毫无根据的说法,并在多名法官面前明确指出马国此举违反了新马两国在1927年及1995年所签署的两份海界条约。
海洋法国际法庭在判词中表示不同意马国指新加坡填海工程侵犯了它的领海的说法。
新方在抗辩中也通过提供资料和播映录像带,说明它已经为所展开的填海工程做足保护环境的措施。
反观马国在提出严厉的控诉之后,却在最后一天在庭上突然改变立场,声称它所担心的主要是德光岛以南的填海工程对它的影响,并表示如果新加坡承诺不在国际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于德光岛南端一片称为“D区”的地点填海,马国所担心的问题“将显著减少”。
海洋法国际法庭在判词中说,法庭注意到双方直到今年7月4日向法庭提交法律文件时,彼此对于该如何解决填海课题缺乏合作。不过,在最后一天的聆讯中,双方的态度却有所改变,显示彼此都有意愿要解决这个问题。因此,法庭认为新马应该立即合作,将意愿化为实际行动,尽快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