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委员会昨天澄清说,新豁免条例明年1月2日生效后,“谢绝来电”服务宗旨将维持不变。委员会向消费者保证,在登记处注册个人号码“仍有效”,商家将不能拨打已注册的号码主动进行行销,与消费者没有“长期往来”的商家也不能发短信或传真信息,进行宣传。
在新豁免条例前天公布后,新加坡消费者协会与一些已在“谢绝来电”登记处(Do Not Call Registry)注册电话号码的消费者表达顾虑,一些人也质疑新条例是否违背当初推出“谢绝来电”服务的初衷。个人资料委员会昨天受询时作出澄清,强调“谢绝来电”服务仍具有效性。
委员会在声明中说:“尽管有了豁免条例,当初推出谢绝来电服务的宗旨仍维持不变。消费者在向登记处注册电话号码后,只会收到部分他们原本因已注册而不会收到的信息。例如,商家在考虑与消费者长期往来的关系性质后,可发出与对方需求有关的信息。”
委员会昨天也详细列出几项条件,向消费者保证,商家若不符合这些条件,将不能在豁免条例下发短信或传真信息。
首先,委员会解释说,消费者与商家若只进行一次交易,并不足以构成与商家的“长期往来”关系,一旦消费者与商家终止“往来”,商家就不能行使豁免条例,再发信息给消费者。例如,一名已向谢绝来电注册电话号码的消费者,若没有成为某商店奖励计划的会员,而只是到店里进行一次消费,即使店家有这名消费者的电话联络,也不能主动发信息给对方。
另外,在豁免条例下,商家在发信息给熟客、现有订户或会员前,也应考虑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性质。委员会指出,商家只能向消费者发出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促销信息,而不是随意宣传所有产品和服务。
委员会举例说:“一家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将只能向信用卡持有者发出相关服务的信息,例如向他们介绍信用卡持卡者可申请的奖励计划。”
委员会重申,商家接下来在发信息给熟客或现有会员和订户时,必须在短信或传真信息中,为对方提供选项,表明若不愿再收到信息,可透过同一媒介“退出”。一旦消费者选择“退出”,商家在30天后就必须终止服务,不再发任何信息。
新豁免条例不涵盖通话行销。换言之,商家若要拨电给客户进行促销,仍得付费并提交电话号码给“谢绝来电”登记处过滤与核对。
“谢绝来电”服务生效后,已注册电话号码的消费者若仍收到商家的电话或自己已表明不想收到的短信,可向个人资料委员会投诉。商家若被发现违例,可被罚款最高1万元。
修正对“谢绝来电”豁免条例立场
消协将监督情况收集反馈
新加坡消费者协会在清楚了解新“谢绝来电”豁免条例并寻求个人资料委员会的澄清后,昨天修正立场。消协会长林谋泉指出,协会接下来将继续监督情况,收集消费者的反馈,再进一步检讨豁免条例“是否会抵消谢绝来电服务的效益”。
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在“谢绝来电”(Do Not Call Registry)服务生效前的一个星期宣布新豁免条例后,消协理事长谢成春前天曾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失望,批评新条例“完全不必要”,并认为允许商家向熟客、现有订户或会员等发手机短信或传真信息,进行促销,是“忽视消费者的做法”。
然而,林谋泉昨天受访时解释说,豁免条例公布后,消协一开始表示关注,但后来个人资料委员会向消协澄清,而协会参考豁免条例的细节后,理解“情况似乎是一些消费者可能希望收到熟悉商家发出的某些信息”。他指出,消协接受委员会的立场,但会继续监督情况。
他说:“在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进一步澄清后,消协同意,要在不干扰消费者的情况下,同时满足他们对信息的需求,确保他们收到有利于他们的信息,并不容易。
消协考虑到这类情况后,决定继续进行监督,在收集消费者的反馈后,再探讨是否有必要再修改豁免条例。”
林谋泉解释,他是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的委员之一,代表消费者发声,因此之前已知道会推出新豁免条例。他说:“我当时的反应也和理事长(谢成春)一样,担心这会为商家开一道方便的后门,结果抵消谢绝来电服务的效益,但后来了解商家必须符合一些条件才能发短信时,就较能够接受……我们在做任何决定时,必须平衡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在新豁免条例公布后,一些消费者提出疑虑,包括认为新条例会稀释“谢绝来电”服务的效益。何添益(45岁,高级讲师)认为,尽管消费者在收到类似短信或传真信息时可随时“退出”,但这不表示消费者不会收到他们不想收到的垃圾短信。
他建议:“如果消费者希望收到某个商家传出的短信或任何信息,也可由消费者主动联系商家,表明意愿。我觉得这能更有效避免消费者收到太多垃圾短信的情况。”
也有消费者透露,当初注册电话号码时,只表明不要接到商家的行销电话,不介意收到短信或传真信息,因此不受豁免条例影响。
联合早报 黄伟曼
2013年12月28日
201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