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球与非法放贷团伙的运作相似,同样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我国绝不能允许造假球勾当在本地“生根”。
总理公署部长兼内政部及贸工部第二部长易华仁针对议员哈里古玛 (碧山-大巴窑集选区)、林瑞莲( 阿裕尼集选区)与毕丹星 ( 阿裕尼集选区)等提问刑事法(临时条款)是否适用于假球案时,以非法放贷为例提醒,勿低估造假球的严重性。
易华仁说:“基本上,造假球与非法放贷团伙的运作没差别,它们同样可跨国运作,同样会使用暴力对付那些阻碍它们的人。造假球团伙的跨国运作也让寻找愿意上庭供证的工作更困难。我们不能把造假球视为仅限于其他国家的问题。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往往会与其他国家的团伙合作,并经营不同的生意。如果让造假球的活动在本地‘生根’,这将极度危及新加坡的治安。”
针对有议员提出造假球可列为欺骗或贪污罪,易华仁提醒说,造假球与欺骗或贪污罪不能相同并论。“如果造假球属于欺骗或贪污罪的说法成立,那么非法放贷也可以视为放贷者与借贷者双方之间的金融交易,但事实上这类交易一点也不单纯,我们清楚知道非法放贷所能导致的祸害,以及它对个人安全与治安所构成的威胁。”
易华仁在回答林瑞莲(阿裕尼集选区)有关各国执法单位在解决假球案的合作力度时说,我国的执法单位与国际单位交换资料与情报。如果我国收到有关引渡嫌犯的要求时,会在法律许可下配合。我国会根据我国法律,与其他国家紧密合作,但这不代表我国执法单位在粉碎这类非法勾当时,行动会不够果断。
有委员会审核避免法令滥用
今年9月,五名涉及假球案的嫌犯在本地被逮捕,四人上个月在刑事法(临时条款)法令下被拘留,一人接受警方监视。被国际刑警通缉的陈锡英(译音,Dan Tan Seet Eng)是在拘留令下被拘留的其中一人。陈锡英怀疑是操控意大利、匈牙利、芬兰和尼日利亚等多个国家超过150场球赛的非法赌球团伙首脑。由于案件还在调查中,易华仁无法提供更多详情。
除了刑事法(临时条款)的使用范围,多位议员包括唐振辉 (摩绵-加冷集选区)、洪维能(裕廊集选区) 与管委议员陈庆文都关注如何确保刑事法不被滥用。
易华仁向议员保证,根据刑事法(临时条款)法令,拘留令和警方监视令必须在28天内转交刑事法令咨询委员会(Criminal Law Advisory Committee, CLAC)审核。这是一个由前法官和资深律师组成的独立委员会。嫌犯会被告知他被拘留或监视的原因,他也有权聘请律师代表出席听审。委员会将在听审后向总统提交报告。总统考虑委员会的提议后,会根据内阁的意见,取消、更改或确认所颁布的拘留令或监视令。
联合早报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