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也同意高庭法官的看法,认为肯尼斯没有资格申请对新加坡政府提供上述贷款进行司法检讨,因为他的指责是出于公众利益,而非公共权利或个人权利。
代表三司于昨天发表判词的赵锡燊法官援引另外两起上诉案,即后港居民韦拉玛和同性恋者陈英鸿,来分析肯尼斯是否有提出上述申请的资格,即法律上所定义的陈述权(locus standi)。
赵锡燊法官指出,陈述权在法律上并没有界定,而是由法官根据习惯法决定的,且随着时代变迁而变化。目前在新加坡,一个人要提出司法检讨申请,首先要说明有某项公共职责被违反,其次是该职责涉及申请人的公共或个人权利。例如,韦拉玛作为后港选民,其作为选民的公共权利受宪法保护;而陈英鸿则是针对他个人权利而提出申请。
不过,上诉庭指出,在讨论陈诉权之前,首先要决定申请人的所指是否成立。三司同意高庭的裁决,认为宪法第144条款涉及政府“筹集”贷款,而不是“提供”贷款,所以肯尼斯指金融管理局违反公共职责的说法并不成立。
金融管理局是在去年4月宣布,承诺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40亿美元(约50亿新元)贷款,作为全球债务危机防火墙资金用途。肯尼斯同年7月6日向高庭申请禁令,指政府没有依照宪法第144条款行事,在承诺提供贷款前并没有事先取得国会和总统的批准。
高庭法官在去年10月发表判词指出,该条款的关键句:“政府不应提供或筹集任何担保或贷款”,动词必须呼应相应主语来诠释,所以应被理解为“政府不应提供任何担保或筹集任何贷款”。
副总理兼财政部长尚达曼去年5月曾在答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新加坡如需要依照承诺提供40亿美元的贷款,这笔钱将不会来自政府的财政预算,而是出自金管局官方外汇储备。
联合早报
2013年11月07日